1. 為符合臨床檢驗預定採檢時程及因應檢驗健保申報時效,自2021.03.08 (一)起,將執行檢驗報到單有效期限設定,設定規則(高醫體系資訊會議2021.02.22決議)如下:
(1)
門診檢驗報到單:有效期限為預定採檢日之次月月底前,逾期作廢。
(例如: 預定採檢日為2021.03.08,則該檢驗報到單之有效期限為2021.04.30)
(2)
出院預開抽血單:有效期限為預定採檢日前,逾期作廢。
(例如: 預定採檢日為2021.03.08,則該檢驗單之有效期限為2021.03.08)
2.
若檢驗報到單已逾期,則無法執行採檢作業,需請病人重新掛號開單。
3.
於2021.03.08前已開立之檢驗單,將統一於2021.06.30作廢。